【案情】
某公司看中了他人网站上的一篇文章,希望转载到其网站。咨询该行为是否需要获得文章作者的许可。如果需要获得许可,但无法找到权利人,是否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要旨】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并未规定网站之间的法定许可制度,因此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一、网络“转载”文章一般应当取得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能擅自将作品上传互联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网站之间的转载、摘编制度,只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可见,对网站提供其他网站的文章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是否可以“转载”首先应当确定文章的性质。如果不属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情况是不能擅自“转载”的。
二、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有些网站与报刊社就转载作品签订转载协议,认为这样就取得了授权。其实不然。因为网络转载涉及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主体是“著作权人”,法律规定的“经权利人许可”,指的也是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非刊登作品的报刊社。因此,网站转载他人已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支付报酬。
由于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移,文章的作者可能已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他人。因此,网站转载某一作品,不能只取得作者授权,还应当了解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已经授予了他人。
【专家提示】
1、转载支付稿酬的标准和方式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支付方式上,一般,转载他人作品的单位应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
在确实无法明确权利人的情况下,转载人可以利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著作权使用报酬转收服务,减少侵权风险。
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是国家版权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取作品使用者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后依法应付的报酬,并将其转付给著作权人。目前,该服务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法人单位)负责,以接受著作者和作品使用者委托转付的方式开展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支付标准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委托转付。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也不是拥有所有作品的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即便注明是权利人某人的某笔稿费以类似“提存”的形式支付,也并不能表示免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责任。一旦遭遇侵权纠纷,该行为可以作为主观上有支付报酬的意愿的证据。
2、对著作权人的建议
对于作品的作者而言,如果希望自己的作品再被他人使用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应当积极的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址:ttp://www.ccopyright.com.cn,联系电话:010-68003881)或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网址:www.bjcopyright.org.cn),联系电话:64081206)进行登记备案。版权证明一方面作为权利证明,便于交易,另一方面版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可能面临纠纷时的证据材料。
如果不希望被他人随意转载,需要在作品发表时作出声明或在相关版权公告上刊登声明,以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但如果在发表作品后才做出上述声明的,则不能对抗作品发表声明前这段时间内,其他报刊支付报酬的转载或摘编。